
2026年7月15日,日本政府改變了對民宿的處理。平成29年(2017年)的指引曾把「零日規制」說成「並不適當」,如今有通知在一定條件下認可了它。不過本文想寫的不是規制的鬆緊。民宿與旅館業之間,從更早以前起,法條的構造本身就不一樣:一邊有三條把事業交給下一個人的規定,另一邊一條也沒有。
先確認通知本身是什麼。
《關於住宅宿泊事業法所規定的申報住宅的零日規制等(技術性助言)》(健生衛發0715第1號/國不動第129號/觀觀產第78號)。令和8年(2026年)7月15日,由厚生勞動省健康·生活衛生局生活衛生課長、國土交通省不動產·建設經濟局不動產業課長、觀光廳觀光產業課長三者聯名發出。收件方是都道府縣、保健所設置市、特別區負責住宅宿泊事業的部門負責人。依據是地方自治法第245條之4第1號的「技術性助言」。
轉變在哪裡,資料的註記用一行寫明了。
※指引(平成29年12月)曾把零日規制說成「並不適當」。
而這次改寫成了:
申報住宅的零日規制,鑑於近來的施行狀況,例如在後述的情形下,由各自治體自行判斷,在合理認為必要的限度內是可以實施的。
設想的是兩種情形。一是在住宅區或教育設施周邊,住宿者頻繁往來會損害安靜的居住環境或學校的清淨環境;二是定居人口或地區共同體的維持會變得困難。兩種情形都舉出了「禁止新開展住宅宿泊事業」,或「把可營業日限定在周末及節假日前日等」的做法。
不只是新進入者。
在該區域已有大量住宅宿泊事業在開展、安靜的居住環境現實中已受到顯著損害等,認定有強烈必要性且不存在其他適當對策時,對既有的申報住宅,在設置一定的寬限期之後,禁止其開展住宅宿泊事業,或把可營業日限定在周末及節假日前日等,也是可以考慮的。
這不是把過去的營業追溯認定為違法,而是就條例施行之後的營業面向將來加以限制的構造。所以才寫了「在設置一定的寬限期之後」。但從效果上說,就是不能再營業。
在談制度之前,先看實際發生了什麼。
觀光廳公布的申報狀況(令和8年7月15日時點):
| 件數 | |
|---|---|
| 申報件數(累計) | 65,837 |
| 事業廢止件數 | 23,767 |
| 申報住宅數(現存) | 42,070 |

申報過的每三件中,已有一件以上退出。廢止率36.1%。
按自治體看,差距很明顯。
| 自治體 | 申報(累計) | 廢止 | 現存 | 廢止率 |
|---|---|---|---|---|
| 大阪市 | 6,201 | 3,945 | 2,256 | 63.6% |
| 廣島市 | 691 | 380 | 311 | 55.0% |
| 葛飾區 | 800 | 406 | 394 | 50.7% |
| 札幌市 | 6,075 | 3,034 | 3,041 | 49.9% |
| 臺東區 | 2,413 | 1,040 | 1,373 | 43.1% |
| 港區 | 1,490 | 616 | 874 | 41.3% |
| 澀谷區 | 3,052 | 1,207 | 1,845 | 39.5% |
| 新宿區 | 5,496 | 1,721 | 3,775 | 31.3% |
| 京都市 | 1,818 | 503 | 1,315 | 27.7% |

大阪市申報的6,201件中有3,945件廢止,剩下2,256件。三分之二消失了。
民宿每年最多180天,這個限制常被提起。看實際的運營,情況不一樣。
2026年4月1日到5月31日這兩個月,全國的住宿天數合計624,088天(同比138.6%)。按每處申報住宅算是17.9天,換算成全年約107天。

上限是180天。平均連上限的六成都沒到。都道府縣中最多的京都府也只有25.0天,東京都22.8天,換算成全年是150天和137天的水平。
也就是說,對多數經營者而言,在天花板成為問題之前,採算已經成了問題。廢止率36.1%可以讀作這個結果。
順帶一提,這段期間的住宿者626,765人中,外國人391,174人,佔62.4%。申報住宅數在5月31日時點為41,207,報告率84.7%。
規制的鬆緊會隨時期改變。不變的是法律的構造。
旅館業法裡,有三條把營業交給下一個人的規定。
第三條之二(營業的轉讓)
取得前條第一項的許可而經營旅館業者(以下稱「營業者」)轉讓該旅館業時,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轉讓與受讓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承認的,受讓人承繼營業者的地位。
第三條之三(合併·分割)
作為營業者的法人合併的情形……或分割的情形……就該合併或分割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承認的,合併後存續的法人、因合併而設立的法人,或因分割而承繼該旅館業的法人,承繼營業者的地位。
第三條之四(繼承)
營業者死亡後60日以內,繼承人向知事申請並取得承認。而且第2項規定,從申請到收到承認或不承認的通知為止的期間,對被繼承人作出的許可視為對繼承人作出。它的設計就是不讓營業出現空白期。

住宅宿泊事業法裡,沒有與之相當的規定。通讀本則79條,「承繼地位」這個詞一次也沒有出現。第3條裏有的是「廢業等的申報」——住宅宿泊事業者中的個人死亡時、法人因合併而消滅時、因破產程序開始的決定而解散時——都是申報一下就結束的規定。
所以這次的通知只能這樣寫:
在新開展住宅宿泊事業被禁止之後,住宅宿泊事業者(申報人)發生變更的,需要依法第3條重新進行申報,因此在該申報住宅無法繼續開展住宅宿泊事業。
因為沒有承繼的法條,申報人一變,就只能重新申報。而在禁止區域,這個新的申報做不了。
這裡容易產生誤解,所以單獨寫。
條例的零日規制是對區域生效的。位於該區域的申報住宅,不管持有人是誰都不能營業。把公司整個賣掉、作為申報人的法人沒有改變,規制本身照樣有效。
股權轉讓能迴避的,只有承繼的問題。整理如下:
| 禁止區域之內 | 禁止區域之外 | |
|---|---|---|
| 民宿·事業轉讓 | 不能營業 | 需要重新申報(沒有承繼規定) |
| 民宿·股權轉讓 | 不能營業 | 申報人未變,可以繼續 |
| 旅館業 | 本來就不在規制對象內 | 依第三條之二承繼;股權轉讓則無需手續 |
民宿是雙重的死局。在被規制的區域就到此為止;沒被規制的區域,事業轉讓也交不下去。股權轉讓能解決的只有後者,前者誰來買都一樣。
通知的收件方是住宅宿泊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對象是申報住宅。關於旅館業,只寫到這個程度:
請注意與該地區的城市規劃(對住宿設施的選址限制)、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關於教育設施周邊住宿設施許可的運用等相關規制之間的整合。
這裡舉出的手段是城市規劃和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兩者都不是這次通知造出來的。第3條第3項是指:設置場所位於學校、兒童福利設施、社會教育設施等用地周圍大約100米的區域內,且認定會顯著損害該設施的清淨環境時,可以不予許可——這是昭和23年(1948年)就有的條文。新的限制一條也沒有增加。
| 這次的通知 | |
|---|---|
| 民宿(申報住宅) | 屬於對象。認可零日規制;對既有的也可在寬限期後加以限制;申報人一變就無法繼續 |
| 旅館業(許可) | 不屬於對象。只是提醒注意與既有的第3條第3項及城市規劃之間的整合 |
看旅館業這一側的數字。厚生勞動省的衛生行政報告例(令和6年度):
| 設施數 | |
|---|---|
| 旅館·酒店營業 | 52,946(客房 1,782,232間) |
| 簡易住宿所營業 | 44,901 |
| 寄宿營業 | 491 |
| 合計 | 98,338 |
每處設施平均33.7間客房。
年度中的變動是這樣的:
| 件數 | |
|---|---|
| 營業許可 | 7,720 |
| 營業廢止 | 2,817 |
| 營業許可的撤銷 | 26 |

許可的撤銷,對98,338處設施而言,一年26件。換算成比例不到0.03%。
民宿累計的36.1%已經退出,今後按區域還可能連營業本身都做不了。旅館業的許可,一年只撤銷26件。這個差距與其說是執法的鬆緊,不如說是制度性質的差別。許可,本來就是按「不容易被拿走」來設計的。
把前面串成一條:
要進入住宿業,就取得有「許可」的設施,而不是「申報」的。取得的形式,股權轉讓可以,事業轉讓(第三條之二的承認)也可以。民宿連這個選項本身都沒有。
在前一篇文章裏我們寫過:對外國買家而言,住宿業在運營層面的適配性高,但資金層面的門檻大。這次變化的,是翻過那堵資金之牆的方式——從「便宜地開始」變成了「連許可一起買下」。
Q. 民宿以後就做不了了嗎。
並非全國一律禁止。2026年7月15日的通知,是認可自治體通過條例劃定區域加以限制。哪個區域會怎樣,取決於各自治體的條例。不過通知也寫明,對既有的申報住宅,也可在設置寬限期後加以限制。
Q. 把公司整個買下來,能避開規制嗎。
避不開。條例的限制對區域生效,不管持有人是誰都有效。股權轉讓能省下的只是重新申報的手續,而且那是在沒有被規制的區域才談得上。
Q. 民宿的事業可以轉讓給別人嗎。
住宅宿泊事業法裏沒有承繼營業地位的規定,本則79條中「承繼地位」一次也沒出現。事業轉讓或繼承時,新的申報人要重新申報。在禁止區域這個申報做不了,所以無法繼續。
Q. 旅館業的許可能接手嗎。
能。旅館業法第三條之二(轉讓)、第三條之三(合併·分割)、第三條之四(繼承),都是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承認即承繼營業者的地位。繼承的情形,在申請到結果出來之前,對被繼承人的許可視為對繼承人作出,營業不會中斷。
Q. 這次的規制,會落到酒店和旅館上嗎。
不會。通知的對象是申報住宅。關於旅館業,只說了要注意與既有的城市規劃及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之間的整合,沒有設置新的限制。
Q. 簡易住宿所能代替民宿嗎。
簡易住宿所是旅館業法的「許可」,不是「申報」,承繼的規定也適用旅館業法。不過通知要求:為保護住宅區安靜的居住環境而限制民宿時,也要注意對簡易住宿所等作同樣限制的整合。手段是城市規劃和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由各自治體判斷。
Q. 民宿的180天限制,真的那麼嚴嗎。
從統計上看,在碰到上限之前就停下了。2026年4〜5月每處申報住宅的住宿天數是17.9天,換算成全年約107天。最多的京都府也只有25.0天(換算全年150天)。
Q. 旅館業的許可會被撤銷嗎。
會。不過令和6年度的營業許可撤銷是26件,對旅館業的98,338處設施而言不到0.03%。
※本文引用的中國法令,依據公布的簡體原文閱讀;為便於閱讀,引文以繁體字呈現。法令名稱與機關名稱沿用官方名稱。
民宿
旅館業
法條(經 e-Gov 法令檢索確認)
本文依據日本國稅廳法人編號公開資料、日本銀行·財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國稅廳·厚生勞動省的公開資料、日本政策金融公庫綜合研究所的調查,以及 e-Gov 法令檢索的條文整理而成。本文不對個別交易的可否與結果作出判斷或保證。
本文的統計僅限於以「合併」形式進行的交易,不包含股權轉讓與事業轉讓。賣方規模僅限能與許可名簿對上的部分,部分行業樣本很小,相關之處已在正文中註明。
許可的承繼與在留資格的申請,在日本法下屬於有資格者的業務。本文說明資料與框架,不代為製作文件或代理申請。
記載可能存在錯誤。如您發現問題,請透過諮詢表單告知,我們會盡快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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