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只能關停,飯店可以交接

株式會社日本財務戰略中心|一手調查|2026年9月21日發布

民宿只能關停,飯店可以交接

2026年7月15日,日本政府改變了對民宿的處理。平成29年(2017年)的指引曾把「零日規制」說成「並不適當」,如今有通知在一定條件下認可了它。不過本文想寫的不是規制的鬆緊。民宿與旅館業之間,從更早以前起,法條的構造本身就不一樣:一邊有三條把事業交給下一個人的規定,另一邊一條也沒有。

國家改變方針的那一天

先確認通知本身是什麼。

《關於住宅宿泊事業法所規定的申報住宅的零日規制等(技術性助言)》(健生衛發0715第1號/國不動第129號/觀觀產第78號)。令和8年(2026年)7月15日,由厚生勞動省健康·生活衛生局生活衛生課長、國土交通省不動產·建設經濟局不動產業課長、觀光廳觀光產業課長三者聯名發出。收件方是都道府縣、保健所設置市、特別區負責住宅宿泊事業的部門負責人。依據是地方自治法第245條之4第1號的「技術性助言」。

轉變在哪裡,資料的註記用一行寫明了。

※指引(平成29年12月)曾把零日規制說成「並不適當」。

而這次改寫成了:

申報住宅的零日規制,鑑於近來的施行狀況,例如在後述的情形下,由各自治體自行判斷,在合理認為必要的限度內是可以實施的

設想的是兩種情形。一是在住宅區或教育設施周邊,住宿者頻繁往來會損害安靜的居住環境或學校的清淨環境;二是定居人口或地區共同體的維持會變得困難。兩種情形都舉出了「禁止新開展住宅宿泊事業」,或「把可營業日限定在周末及節假日前日等」的做法。

已經在做的人也會被波及

不只是新進入者。

在該區域已有大量住宅宿泊事業在開展、安靜的居住環境現實中已受到顯著損害等,認定有強烈必要性且不存在其他適當對策時,對既有的申報住宅,在設置一定的寬限期之後,禁止其開展住宅宿泊事業,或把可營業日限定在周末及節假日前日等,也是可以考慮的。

這不是把過去的營業追溯認定為違法,而是就條例施行之後的營業面向將來加以限制的構造。所以才寫了「在設置一定的寬限期之後」。但從效果上說,就是不能再營業。

在規制到來之前,已經有三分之一退出

在談制度之前,先看實際發生了什麼。

觀光廳公布的申報狀況(令和8年7月15日時點):

件數
申報件數(累計)65,837
事業廢止件數23,767
申報住宅數(現存)42,070
申報·廢止·現存
図1 申報·廢止·現存(クリックで拡大)來源:日本觀光廳,令和8年7月15日時點

申報過的每三件中,已有一件以上退出。廢止率36.1%。

按自治體看,差距很明顯。

自治體申報(累計)廢止現存廢止率
大阪市6,2013,9452,25663.6%
廣島市69138031155.0%
葛飾區80040639450.7%
札幌市6,0753,0343,04149.9%
臺東區2,4131,0401,37343.1%
港區1,49061687441.3%
澀谷區3,0521,2071,84539.5%
新宿區5,4961,7213,77531.3%
京都市1,8185031,31527.7%
按自治體的廢止率
図2 按自治體的廢止率(クリックで拡大)來源:日本觀光廳,令和8年7月15日時點

大阪市申報的6,201件中有3,945件廢止,剩下2,256件。三分之二消失了。

而且,180天的上限根本沒碰到

民宿每年最多180天,這個限制常被提起。看實際的運營,情況不一樣。

2026年4月1日到5月31日這兩個月,全國的住宿天數合計624,088天(同比138.6%)。按每處申報住宅算是17.9天,換算成全年約107天。

全年換算的住宿天數與180天上限
図3 全年換算的住宿天數與180天上限(クリックで拡大)來源:日本觀光廳《住宿實績(令和8年4月-5月)》

上限是180天。平均連上限的六成都沒到。都道府縣中最多的京都府也只有25.0天,東京都22.8天,換算成全年是150天和137天的水平。

也就是說,對多數經營者而言,在天花板成為問題之前,採算已經成了問題。廢止率36.1%可以讀作這個結果。

順帶一提,這段期間的住宿者626,765人中,外國人391,174人,佔62.4%。申報住宅數在5月31日時點為41,207,報告率84.7%。

從這裡開始是正題:法條的構造不同

規制的鬆緊會隨時期改變。不變的是法律的構造。

旅館業法裡,有三條把營業交給下一個人的規定。

第三條之二(營業的轉讓)

取得前條第一項的許可而經營旅館業者(以下稱「營業者」)轉讓該旅館業時,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轉讓與受讓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承認的,受讓人承繼營業者的地位。

第三條之三(合併·分割)

作為營業者的法人合併的情形……或分割的情形……就該合併或分割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承認的,合併後存續的法人、因合併而設立的法人,或因分割而承繼該旅館業的法人,承繼營業者的地位。

第三條之四(繼承)

營業者死亡後60日以內,繼承人向知事申請並取得承認。而且第2項規定,從申請到收到承認或不承認的通知為止的期間,對被繼承人作出的許可視為對繼承人作出它的設計就是不讓營業出現空白期。

承繼法條的有無
図4 承繼法條的有無(クリックで拡大)來源:旅館業法/住宅宿泊事業法(e-Gov)

住宅宿泊事業法裡,沒有與之相當的規定。通讀本則79條,「承繼地位」這個詞一次也沒有出現。第3條裏有的是「廢業等的申報」——住宅宿泊事業者中的個人死亡時、法人因合併而消滅時、因破產程序開始的決定而解散時——都是申報一下就結束的規定。

所以這次的通知只能這樣寫:

在新開展住宅宿泊事業被禁止之後,住宅宿泊事業者(申報人)發生變更的,需要依法第3條重新進行申報,因此在該申報住宅無法繼續開展住宅宿泊事業。

因為沒有承繼的法條,申報人一變,就只能重新申報。而在禁止區域,這個新的申報做不了。

股權轉讓(法人轉讓)也逃不出條例

這裡容易產生誤解,所以單獨寫。

條例的零日規制是對區域生效的。位於該區域的申報住宅,不管持有人是誰都不能營業。把公司整個賣掉、作為申報人的法人沒有改變,規制本身照樣有效。

股權轉讓能迴避的,只有承繼的問題。整理如下:

禁止區域之內禁止區域之外
民宿·事業轉讓不能營業需要重新申報(沒有承繼規定)
民宿·股權轉讓不能營業申報人未變,可以繼續
旅館業本來就不在規制對象內依第三條之二承繼;股權轉讓則無需手續

民宿是雙重的死局。在被規制的區域就到此為止;沒被規制的區域,事業轉讓也交不下去。股權轉讓能解決的只有後者,前者誰來買都一樣。

這次的規制,沒有落在旅館業上

通知的收件方是住宅宿泊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對象是申報住宅。關於旅館業,只寫到這個程度:

請注意與該地區的城市規劃(對住宿設施的選址限制)、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關於教育設施周邊住宿設施許可的運用等相關規制之間的整合。

這裡舉出的手段是城市規劃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兩者都不是這次通知造出來的。第3條第3項是指:設置場所位於學校、兒童福利設施、社會教育設施等用地周圍大約100米的區域內,且認定會顯著損害該設施的清淨環境時,可以不予許可——這是昭和23年(1948年)就有的條文。新的限制一條也沒有增加。

這次的通知
民宿(申報住宅)屬於對象。認可零日規制;對既有的也可在寬限期後加以限制;申報人一變就無法繼續
旅館業(許可)不屬於對象。只是提醒注意與既有的第3條第3項及城市規劃之間的整合

持有許可的一側,很安靜

看旅館業這一側的數字。厚生勞動省的衛生行政報告例(令和6年度):

設施數
旅館·酒店營業52,946(客房 1,782,232間)
簡易住宿所營業44,901
寄宿營業491
合計98,338

每處設施平均33.7間客房。

年度中的變動是這樣的:

件數
營業許可7,720
營業廢止2,817
營業許可的撤銷26
廢止率與許可撤銷的對比
図5 廢止率與許可撤銷的對比(クリックで拡大)來源:日本觀光廳/厚生勞動省《衛生行政報告例》令和6年度

許可的撤銷,對98,338處設施而言,一年26件。換算成比例不到0.03%。

民宿累計的36.1%已經退出,今後按區域還可能連營業本身都做不了。旅館業的許可,一年只撤銷26件。這個差距與其說是執法的鬆緊,不如說是制度性質的差別。許可,本來就是按「不容易被拿走」來設計的。

所以,買有許可的設施

把前面串成一條:

要進入住宿業,就取得有「許可」的設施,而不是「申報」的。取得的形式,股權轉讓可以,事業轉讓(第三條之二的承認)也可以。民宿連這個選項本身都沒有。

前一篇文章裏我們寫過:對外國買家而言,住宿業在運營層面的適配性高,但資金層面的門檻大。這次變化的,是翻過那堵資金之牆的方式——從「便宜地開始」變成了「連許可一起買下」。

本文沒能確認的事

常見問題

Q. 民宿以後就做不了了嗎。

並非全國一律禁止。2026年7月15日的通知,是認可自治體通過條例劃定區域加以限制。哪個區域會怎樣,取決於各自治體的條例。不過通知也寫明,對既有的申報住宅,也可在設置寬限期後加以限制。

Q. 把公司整個買下來,能避開規制嗎。

避不開。條例的限制對區域生效,不管持有人是誰都有效。股權轉讓能省下的只是重新申報的手續,而且那是在沒有被規制的區域才談得上。

Q. 民宿的事業可以轉讓給別人嗎。

住宅宿泊事業法裏沒有承繼營業地位的規定,本則79條中「承繼地位」一次也沒出現。事業轉讓或繼承時,新的申報人要重新申報。在禁止區域這個申報做不了,所以無法繼續。

Q. 旅館業的許可能接手嗎。

能。旅館業法第三條之二(轉讓)、第三條之三(合併·分割)、第三條之四(繼承),都是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的承認即承繼營業者的地位。繼承的情形,在申請到結果出來之前,對被繼承人的許可視為對繼承人作出,營業不會中斷。

Q. 這次的規制,會落到酒店和旅館上嗎。

不會。通知的對象是申報住宅。關於旅館業,只說了要注意與既有的城市規劃及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之間的整合,沒有設置新的限制。

Q. 簡易住宿所能代替民宿嗎。

簡易住宿所是旅館業法的「許可」,不是「申報」,承繼的規定也適用旅館業法。不過通知要求:為保護住宅區安靜的居住環境而限制民宿時,也要注意對簡易住宿所等作同樣限制的整合。手段是城市規劃和旅館業法第3條第3項,由各自治體判斷。

Q. 民宿的180天限制,真的那麼嚴嗎。

從統計上看,在碰到上限之前就停下了。2026年4〜5月每處申報住宅的住宿天數是17.9天,換算成全年約107天。最多的京都府也只有25.0天(換算全年150天)。

Q. 旅館業的許可會被撤銷嗎。

會。不過令和6年度的營業許可撤銷是26件,對旅館業的98,338處設施而言不到0.03%。

※本文引用的中國法令,依據公布的簡體原文閱讀;為便於閱讀,引文以繁體字呈現。法令名稱與機關名稱沿用官方名稱。

出處

民宿

旅館業

法條(經 e-Gov 法令檢索確認)

五十嵐 悠一
監修·執筆負責人
株式會社日本財務戰略中心 代表董事。畢業於京都大學經濟學部經營學科。曾任職於損害保險JAPAN總公司營業部(企業風險·法務),其後在東證上市的M&A仲介公司完成多起成交。2020年創辦株式會社日本財務戰略中心,專長為M&A、事業承繼與財務戰略。

本文依據日本國稅廳法人編號公開資料、日本銀行·財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國稅廳·厚生勞動省的公開資料、日本政策金融公庫綜合研究所的調查,以及 e-Gov 法令檢索的條文整理而成。本文不對個別交易的可否與結果作出判斷或保證。
本文的統計僅限於以「合併」形式進行的交易,不包含股權轉讓與事業轉讓。賣方規模僅限能與許可名簿對上的部分,部分行業樣本很小,相關之處已在正文中註明。
許可的承繼與在留資格的申請,在日本法下屬於有資格者的業務。本文說明資料與框架,不代為製作文件或代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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