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經營一家酒店,同時住在這裡。
比如,大阪的一家酒店。
您接手一家已經在營業的酒店。員工還在,常客還在,生意也還在繼續。 白天經營自己的事業,假日去一趟京都或神戶;季節變了,就到箱根、輕井澤或北海道走走。
如果您正在考慮長期住在日本,除了買一處住所,還有另一個選擇—— 在日本擁有一項事業。它有員工,有常客,有設備, 也有過去幾十年的經營實績。您作為經營者把這門生意繼續做下去,同時在日本生活。
不是「為了住在日本而設立的公司」,而是「一邊在日本生活、一邊經營的公司」。 這樣的活法,也是有的。
日本現在有大量已經在營業的中小企業。有客戶、有員工、有租下來的店鋪,也有幾十年的賬本。 缺的只是接手的人。
把其中一家接過來,您在日本就有了自己的事業與事業所,原本的團隊也還在原處。 而「經營·管理」在留資格所要求的條件,其中幾項會在收購完成的那一刻就已經存在。
這不是買一張籤證。是成為一家日本公司的經營者,把事業繼續下去,然後住在這裡。
2025年10月16日,日本「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許可基準大幅修訂。 本文依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庁公布的省令與指南原文,說明收購一家已在運轉的日本企業, 在制度上意味着什麼。
那麼,為什麼是收購,而不是從零開始?
一、為什麼「收購公司」與「在留資格」是同一個話題
新設一家公司時,審查的重心落在事業計劃書上——也就是「這個生意將來做得起來嗎」。 這是一個關於未來的判斷,因此不確定。
而收購一家已經在運轉的公司,情況不同:它已經有營業額、有客戶、有員工、有租下來的事業所, 也有過去數年的決算書。制度所要求的東西,其中幾項在收購完成的當下就已經存在。
這並不是什麼取巧的辦法。日本的中小企業正面臨大規模的後繼者不足, 把公司交給願意接手並繼續經營的人,是被制度所期待的方向。
二、2025年10月16日起的五項要件
以下為出入國在留管理庁在公告中列出的內容,原文照錄:
○ 事業所が本邦に存在すること。
○ 経営又は管理している企業において、常勤職員(入管法別表第一の在留資格をもって在留している外國人を除く。)を僱用していること。
○ 申請に係る事業の用に供される財産の総額(資本金の額及び出資の総額を含む。)が3,000萬円以上であること。
○ 経営者又は常勤職員のうちいずれかの者が相當程度(日本語教育の參照枠B2相當)の日本語能力を有していること。
○ 申請人について、経営・管理若しくは経営する事業分野に関する修士相當以上の學位を取得していること又は経営管理に関する実務経験を3年以上有していること。 出入國在留管理庁「お知らせ(経営・管理)」/「『経営・管理』に係る上陸基準省令等の改正について」(2025年10月16日施行)
| 要件 | 內容 | 收購既有公司時 |
|---|---|---|
| 事業所 | 在日本國內實際存在。原則上不允許以自宅兼作事業所。 | 公司原有的辦公室、店鋪、設施可直接沿用 |
| 常勤職員 | 1名以上。對象限於日本人、特別永住者,以及持「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在留資格者。 | 公司原有的日本籍員工即可滿足 |
| 財產總額 | 供該事業使用的財產總額(含資本金與出資總額)達3,000萬日圓以上。 | 見下一節。買下股權本身並不會增加公司的資本金 |
| 日語能力 | CEFR B2 相當(JLPT N2以上等)。經營者或常勤職員任一方具備即可。 | 若原有日本籍員工,此項同時被滿足 |
| 學歷或經歷 | 碩士以上學位,或經營·管理的3年以上經驗。二選一。 | 此項屬於申請人本人,無法由他人代替 |
三、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買下股權 ≠ 公司資本金增加
假設一家公司資本金為1,000萬日圓,您以數千萬日圓買下它100%的股權。 這筆錢付給的是原股東,進入的是賣方的口袋。公司的資本金仍然是1,000萬日圓。
因此,要讓該公司滿足3,000萬日圓的要件,需要在收購價款之外,另行向公司增資。 資金計劃必須把這兩筆分開計算——這是實務上最常被低估的部分。
關於「財產總額」的讀法
條文所寫的是「事業の用に供される財産の総額(資本金の額及び出資の総額を含む。)」, 申請書樣式中也把「財產總額」放在外層,而把「其中的資本金或出資總額」「其中申請人的投資額」作為內數分別填寫。 因此並非必須以資本金的形式達到3,000萬日圓。立證資料方面,提出書類一覽中列舉了資產負債表等。
四、較為穩妥的作法
若希望儘量避開上述解釋上的不確定性,以下順序較為清晰:
- 以個人名義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法人本身不變,許可、員工、事業所都留在原處)
- 向該公司增資,使資本金達到3,000萬日圓(資本金在條文中被明確列舉,不涉及解釋爭議)
- 本人就任代表取締役,並實際在日本居住、從事經營
若改為「先設立一家資本金3,000萬日圓的新公司,再由它收購」, 則需要留意:員工與事業所位於被收購的一方, 而申請所指向的「事業」究竟是哪一家公司,會影響要件的落點。 是否合併、由誰擔任代表,建議與專業人士一併設計。
五、哪些行業較適合
判斷的第一個關鍵,在於收購方式。以股權轉讓收購時,法人本身沒有改變, 因此該公司持有的營業許可仍然留在公司,原則上不需要重新申請;若代表者變更,則依各行業規定提交變更申報。 相對地,採用「事業轉讓」時,法人主體發生變化,許可通常無法自動延續,需要重新取得。 這一點會直接決定收購後能否立即繼續營業。
在此基礎上,可用三個角度來判斷行業:
- 日語在業務中的比重。 住宿業面向外國旅客,能說中文反而是優勢; 而照護、醫療等行業的記錄、申報、與家屬溝通全部以日語進行,且不容出錯。
- 勞動密集程度。 照護、建設、運輸等行業,買下公司的同時也接手了該行業的人手短缺問題。
- 是否存在許可以外的資格要件。 例如建設業,即使許可留在公司, 仍另有對經營管理責任者的要求,代表者更替時需要另行確認。
六、我們能為您做什麼
JFSC 是位於東京的 M&A 諮詢公司。圍繞「收購一家日本公司」這件事,我們提供以下服務:
- 尋找標的企業。 按行業、地區、規模篩選,並特別留意 該公司是否已具備員工、事業所與營業許可——這幾項直接關係到在留資格的要件能否在收購當下即被滿足。
- 與賣方直接洽談。 整理條件、協調價格與交割方式,推進至成交。 日本的中小企業主往往最在意員工與客戶的去向,這部分的溝通由我們承擔。
- 行業與架構的判斷依據。 以股權轉讓還是事業轉讓、由個人還是由新設公司持股、 增資的時點與金額——這些選擇會改變要件的落點,我們會在提案階段一併說明。
- 專業人士的對接。 律師(法務與合同)、公認會計士·稅理士·中小企業診斷士 (新制度所要求的事業計劃書確認)、行政書士(在留資格申請)。 我們與這些專業人士合作推進,由我們居中安排。
補論:已在日本經營的人,2028年10月的問題
上述內容以新取得在留資格為前提。而對於目前已持「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在日本經營的人, 另有一條時間線。
修訂前的資本金要件為500萬日圓。出入國在留管理庁的公告寫明, 在施行日起滿3年後(2028年10月16日以後)提出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需要滿足修訂後的基準。 在此之前的更新,即使尚未符合新基準,也會參酌經營狀況與今後達標的可能性綜合判斷。
同一份公告並指出,在未滿足修訂後基準的情況下, 「經營·管理」在留者的永住許可將不被認可。 若您目前以500萬日圓的資本金持有在留資格,這是一條需要提前規劃的時間表。
常見問題
買下日本公司的股權,公司的資本金就會變成3,000萬日圓嗎?
不會。股權價款支付給原股東,公司本身的資本金不會增加。需要在收購之外另行增資。
申請人本人必須會日語嗎?
不一定。公告寫明「經營者或常勤職員當中任何一方」具備B2相當能力即可。但「申請人在日本居住」無法由他人代替。
3年的經營經驗,是指今後要持有公司3年嗎?
不是。指的是過去已積累的經歷,且與碩士以上學位為二選一。
收購公司後,原有的營業許可需要重新申請嗎?
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時,法人本身沒有改變,許可留在公司,原則上不需重新申請。事業轉讓則不同。
JFSC 可以代辦在留資格的申請嗎?
不可以。我們提供 M&A 方面的服務,並可介紹律師、公認會計士等專業人士。
在日本,可以收購什麼樣的公司?
以下是第五節所說的「設施本身即為事業、日語負擔較輕」的幾類。 共同點是:都已經在營業,有員工、有事業所、有營業許可—— 也就是在留資格的要件當中,有幾項在收購的當下就已經具備。
相對地,照護、建設、運輸、醫療在日語負擔、人手短缺、 以及許可以外的資格要件三方面都更重。詳見第五節。
大概需要多少錢?
讀到這裡,最常被問到的就是這一件事。以下按客房數列出大致的量級。 個別案件的差異很大,請當作規模感來看——這不是報價,也不是特定物件的介紹。
建築年份 約20 ~ 50年
地點 地方城市為主
建築年份 約5 ~ 40年
地點 大城市近郊、主要車站周邊
建築年份 約5 ~ 30年
地點 市中心、車站前
這三項都是幅度,彼此並非一一對應。 同樣是50間左右的物件,建築年份不同,價格可以相差數倍; 反過來,同樣的預算,也可能買到「新而小」或「舊而大」的兩種物件。
還有一點容易被漏算。如第三節所說,收購價款之外還需要另行增資, 此外尚有盡職調查、律師、稅理士等費用。資金計劃請把這幾筆分開計算。
※以上僅為規模感的示意,不構成報價、估值或招攬。實際價格取決於地段、客房數、 收益狀況、建築年份與修繕狀況等,請就個別案件洽談。
照護行業中的「設施型」價格帶(僅限事業轉讓)
與住宿業相比,照護行業的規模要小一個量級。以下為日本國內公開掛牌案件中, 以事業轉讓方式出讓、且設施本身即為事業的兩類。 上門照護、日間照料等業態,人手與日語記錄的負擔更重,這裡不列入。
| 業態 | 件數 | 價格帶(25%~75%) | 中位數 |
|---|---|---|---|
| 認知症老人之家(團體家屋) | 7 | 3,500萬 ~ 2.0億日圓 | 6,500萬日圓 |
| 收費養老院 | 6 | 1,000萬 ~ 1.8億日圓 | 6,500萬日圓 |
※依據日本國內照護業 M&A 掛牌信息(kaigo-ma.com)公開案件整理,統計時點為2026年9月。 以事業轉讓方式掛牌且標示價格者共91件,其中上表兩類合計13件(標註「面議」者未計入)。 樣本量較小,僅供把握量級之用。為匯總後的區間,不含個別案件信息, 亦不構成報價、估值或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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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能在日本借到創業和收購的資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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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出入國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経営・管理』に係る上陸基準省令等の改正について」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resources/10_00237.html (本文中的省令原文、指南、提出書類一覽、申請樣式均出自該頁面。確認日:2026年9月16日)
- 法務省令第五十號「出入國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2025年10月10日公布/10月16日施行)
- 法務省令第五十一號「出入國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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